2005年8月1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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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文化大省中的法律框架(下)
建设“四个强省”的法律支撑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提出了实施“八项工程”和加快建设“四个强省”的工作架构,本栏目在上期《建设文化大省中的法律框架(上)》中,已对“八项工程”的法律支撑作了具体解读,本期就建设教育强省、科技强省、卫生强省、体育强省等“四个强省”中的法律支撑问题作一阐释。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王坤
    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李伟
    
  依法建设教育强省
    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除《宪法》外,《教育法》对百年树人的教育事业作了全面的规定;《义务教育法》主要针对适龄青少年的教育作了具体的规定;《职业教育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外,《高等教育法》、《国防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从各方面为浙江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浙江地方立法方面,为发展义务教育,早在1985年《教育法》出台之前,我省就通过了《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5年对该《条例》进行了适时的修正。该《条例》较早地提出了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为浙江实施教育强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浙江省已基本普及从学前三年到高中段的15年教育,高考升学率达到76.6%。
    1995年颁布实施的《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和《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1996年通过的《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对于职工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的教育机构、教育设施、经费筹集、办学体制以及政府职能等都作了比较完善乃至比较超前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教育事业多渠道、多层次地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我省民间资本丰富的优势,1998年12月,省政府发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对教育办学体制进行改革,改变“国家包揽办学”的现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截至目前,我省已有树人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万里学院等多所成功的民办高校崛起,为我省培育了大批的优秀人才。
    
  依法建设科技强省
    在国家层面立法上,《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这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本保障。《刑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对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惩罚,强有力地保护了科技成果和利用。《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1996年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科技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在浙江地方立法方面,1997年通过并施行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6年通过的《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都详细地规定了科技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科技资金的投入、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科技考核与服务、科技进步奖励等方面内容,并首次专门对“科学技术工作者”作了规定,走在全国立法的前列,体现了在促进科技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先进立法理念。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2004年出台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确规定了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详细规定了技术成果的利益享有者,技术利益的分配、保护等,并且对于各种不法行为规定了各种法律责任,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保护。
    然而,有专家认为,目前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现有的科技法律法规,确实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关于“高新技术园区立法”的工作尚未启动,再如我省的民营经济发达,为了促进和维护民营企业的科技发展和利益保护,应该积极探索“民营科技企业立法”工作。
    
  依法建设卫生强省
    《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
    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为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保障。《刑法》从第141条到第149条共9个条文对危害公共卫生事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物、化妆品等行为予以了详细的规定,对此行为都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另外,《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家层面的立法都在不同方面为浙江建设卫生强省工作奠定了强大的法制基础。
    在公共卫生的发展中,我省的立法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早在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对有效遏制性病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2001年又出台了《浙江省禁毒条例》,对于性病、传染病等的防治,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04年3月1日,《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正式实施,这在全国处于绝对的领先地位,赶在了全国艾滋病立法的前沿。该《办法》对控制血液传播、保障用血安全作出明确规定,这对于艾滋病的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2003年实施的《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为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001年出台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各部门对于市容市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等问题。另外,《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等,对于特定区域的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
    有关专家认为,我省在卫生立法、执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牛奶中毒、艾滋病人袭击、传播性病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这说明我省的卫生守法意识和执法力度还有待于提高;我省对于农村医疗保险体制的建立,还欠缺统一法规的支撑,全省各地区地方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依法建设体育强省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我国《宪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体育法》,把体育分为“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规定了各种体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条件,体育社团的职责和性质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责任。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通过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为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体活动的基本需求等提供了法律支撑。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于2002年出台,该实施办法突出了有关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计划;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利用;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发展体育事业的投资保障及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职责;体育经营活动以及违反该办法的后果、法律责任等7个方面内容。结合了浙江省的实际情况,为我省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有关专家认为,我省要建立体育强省,在很多方面还有待于完善。首先,针对近年来许多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往往用文化课来挤压体育课,使学生得不到有效的体育训练,严重影响其身体素质等情形,应该通过立法来明确规定学校体育课的课时、内容,杜绝学校任意撤改体育课行为。其次,由于我国体育事业尤其是竞技体育事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的体育法规已经很难适应和规范,例如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的缺陷,足球职业联赛出现的一些负面现象,加上体育法的一些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解决此类问题难度较大。在体育法修改之前,浙江可以通过地方性立法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再次,继“西安宝马彩票案”后,关于彩票发行过程中的公正公平问题日益受到彩民的怀疑,这严重影响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也严重损害了彩民的利益,为了维护政府形象,确保彩票行业良性有序发展,我省应积极进行彩票立法。另外,为了促进浙江体育事业的发展,应当积极鼓励浙江民间资本进入体育产业,促进体育的产业化。最后,探索全民健身条例的制定,系统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开放、使用和收费等内容,促进全民积极投身体育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